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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轉投資費 恐剔除補稅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2009.09.01 02:29 am

北區國稅局指出,常有公司列報與大陸轉投資子公司相關的費用,卻沒有為公司帶來對應的營業收入,國稅局會認為無法合理交代成本與收入間的關係,因此公司認列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的費用或損失,將被剔除補稅。

旅支申報有爭議

北區國稅局查核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發現甲公司申報的旅費支出高達900萬餘元,北區國稅局要求甲公司提示相關證明文件。

包括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的出差報告單,以證明旅費支出是與營業需要相關,但甲公司僅提供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相關核准的文件,表示旅費支出與甲公司的業務經營有關。

經北區國稅局調查發現,甲公司的旅費支出原來是甲公司在大陸有設廠,並從台灣派幹部到大陸進行技術指導而產生,國稅局又比對甲公司列報的收入項目中,並無相對技術指導的收入,北區國稅局依據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的損失不得列為費用,剔除甲公司列報的旅費,並補稅200萬餘元。

罰鍰不可列費用

依照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的損失、家庭的費用,及各稅法所規定的滯報金、滯納金等及各種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北區國稅局指出,台灣企業到大陸成立子公司的情形非常普遍,但子公司與母公司是分屬不同的主體,財務各自獨立且盈虧自負。

因此公司若派員至大陸子公司技術指導,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提示相關文件。

並舉證也有來自大陸的相對收入,才能證明與該筆支出與公司業務的相關性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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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0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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