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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收購 須出具價值報告

「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今年1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發布時企業已經完成重組業務的,適用59號特殊稅務處理;而還沒完成重組,儘早補備相關資料或完成稅務機關確認。

「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4號文提到,企業重組企業若要享受特殊性稅務處理,必須說明重組要有「合理的商業目的」,包括重組交易方式、形式、可能的稅務與財務變化等。

此外,進行股權收購業務時,要準備包括股權收購契約、收購的情況說明,以及評估機構出具的股權價值報告等資料。

4號文首次定義何謂「合理商業目的」,稅務機關將從股權交易的實質理由及有沒有產生經濟利益,來看待股權轉讓的納稅問題。

新辦法更重視資產或股權價值的評估,指名要由評估機構進行公允價值得鑑定,也就是常見的資產評估公司所出具的資產鑑定報告,或當企業完成股權重整時,在下一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時,應向稅務局提交書面說明,用來證明在股權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所有有關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條件均未發生改變,如果發生改變也應在改變後的六天內進行稅務處理。由大陸一連串的稅務動作來看,未來台商在處理稅務問題上,應盡量公開透明為宜。

【2010/09/0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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