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追稅 台商回台上市大難關
* 2010-04-02 工商時報
* 【記者王信人/台北報導】
會計師透露,大陸台商要返台第一上市,必須先移轉海外股權,如此一來,將面臨被大陸稅局追稅的風險。如果是個人股東的股權移轉,在台灣,也面臨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的規定,兩岸都要課稅,稅負加重。
4大會計師事務所估計,今年下半年各有10家由其輔導的台商,會提出第一上市申請案,4家就輔導了40件,其中,有許多是大陸台商,幾乎每家都面臨股權移轉可能被課稅的苦腦。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副所長曾惠瑾表示,很多台商以前透過第三地,例如維京群島、薩摩亞群島成立紙上公司,再至大陸投資,持有大陸公司股權。
但是,曾惠瑾說,證交所認為,維京與薩摩亞等申設公司的標準太寬鬆,不符回台上市的資格,因此台商需要先進行股權重整,在證交所認可的開曼群島成立控股公司,把原本設立在維京或薩摩亞群島的公司股東或個人股東的股票,轉賣給開曼的控股公司,把大陸公司的股權賣出,才能返台上市,如此,就產生「間接移轉大陸公司經營權」,面臨是否要課稅的議題。
資誠會計師郭宗銘表示,去年12月中國大陸公告698號文,間接移轉海外股票,必須向稅局申報,屬於財產交易所得,且回溯自2008年1 月1日起適用。如果沒有合理的理由而移轉股票,就依據去年4月發布的59號文規定計算課稅,個人股東要課20%,公司股東課稅0%。
曾宗銘表示,台商是為了股票上市,才要在開曼群島設立控股公司,以此公司回來上市,所進行的股權重整,應該視為「合理商業目的」,依照 698號文,可享免稅。但至今為止,大陸稅局都尚未有明確解釋。
郭宗銘建議,台商一定要思考698號和59號文的規定,有台商被大陸稅局查稅,所以最好要先和稅局溝通,以確定是否免稅或要課稅,才能清楚計算上市的成本。等今年5月底,就可以得知這類的台商是否要繳稅。
至於台灣稅負方面,如果是台商個人賣掉股票,100年申報99年的所得時,就要納入申報最低稅負;如果是屬於台商的公司股東東賣出股票,等盈餘分配時,才要繳稅。
曾惠瑾表示,原本大陸台商研議要先在香港設立一層控股公司,以享受股利匯出扣繳5%的優惠,後來在698號文下,全都打消在香港設控股公司的念頭。
黃杰:依照台商真正需求,可以一開始就完成相關架構規劃;亦可於中期公司淨值還不高時進行轉移規劃,若到要返台IPO前才進行股權結構重整,自然有相關必要支出發生。只是深究原因,一是大陸方面管太寬、太廣;二是沒有明確案例與實務,目前仍處於『待確認』。建議仍是在一開始就先按近、中、遠期方式進行規劃較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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