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貨進口 事後稽核開便門

海關實施事後稽核的大陸進口貨物,經改列稅號後,變成未經許可開放進口的物品,財政部即日起採取從寬措施,凡未涉虛列貨名等違章行為,並可向國貿局申請補證者,均免遭退運或被追罰貨價一倍的罰鍰。

 

經濟日報/提供

財政部關政司昨(1)日表示,財政部曾在90年8月23日以台財關字第0900034280號函示,對於納稅人在海關責令退運的處分書送達前,檢具主管機關所核發的輸入許可證或該貨物適值公告准許進口,經海關查驗貨證相符者,即准予通關放行。

但這項規定,只適用應審或應驗的C2或C3報單案件,屬於通關數量最多的C1(免審免驗)報單,並不適用。財政部說,C1報單為求快速通關,均採「先放後核」的通關方式,由海關在貨物放行後半年到二年內,再進行抽查,即「事後稽核」。

也因為海關實施事後稽查時,貨物至少已經放行逾半年,部分自大陸進口貨物,沒有涉及虛報貨價、貨名或數量等違章行為,只是因為海關事後稽查改列稅號,導致貨主原以為屬於開放進口的大陸物品,因此變成禁止進口貨物,必須全數退運或按貨價加罰一倍罰鍰。

許多貨主因此不滿海關事後稽查的做法,更有部分進口人在貨物進口後至海關調查時,貨物早已出售,被迫需面對高額罰鍰,紛紛選擇打起救濟官司。

財政部因此重新檢討,決定放寬實施事後稽核的進口貨物處理原則,規定凡是經改列稅號後,屬尚未准許開放進口的大陸物品,只要未涉及違章,納稅人在海關責令 退運處分書送達前,已經檢具主管機關核發的輸入許可證,或者該貨物適值公告開放准許輸入者,即可准予免辦理退運或追繳貨價。

事後稽核案件在查核時已經列為公告開放進口的大陸物品,財政部昨天說,因為查核時已經公告開放,即使進口時屬禁止開放物品,業者毋需向經濟部國貿局申請補 發輸入許可證。財政部強調,從寬處理規定即日起生效,如屬未確定案件包括尚在行政救濟中的爭訟案件,均可一體適用。

【2009/09/0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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