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具華僑身分,惟屬「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不適用促產規定 潘思源涉漏稅 法院判應罰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晶華國際酒店公司副董事長潘思源,為擁有美國籍的華僑,忽略在台長期居住的事實,以為可適用免申報股利所得規定,卻遭稅官查稅補稅還要課罰,雖然打起行政官司,唯經法院判決敗訴,無法挽回漏稅被罰的結果。潘思源仍可上訴。
潘思源被國稅局查獲,在92年度及95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時,漏報其本人及配偶部分所得,包括各該年度取自晶華的營利所得1.99億餘元。
稅官因此發單要求潘思源補繳3,127萬餘元,並按所漏稅額處以0.2倍的罰鍰624萬餘元。潘氏不服,申請復查,稅官查出95年度部分,潘以外僑身分自動繳交1,385萬餘元稅款,於是追減罰鍰277萬餘元後,潘氏要繳344萬元罰鍰及補稅1,742萬元,連補帶罰共2,086萬餘元。
潘氏認為他有美國籍身分,應可適用華僑回國投資條例及外國人投資條例規定,按原促產條例針對在台灣公司所獲股利,可就源扣繳免予申報。
不過,法院採納國稅局主張,判決駁回潘氏的訴訟。法院指出,,按稅法規定,外國人在我國境內一課稅年度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也是稅法所稱的「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另外,即使居住未滿183 天,經查若認定在台有住所,並經常居住在我國境內,也屬於「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法院指出,凡是「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就必須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綜所稅,並在主動結算申報。否則被查到,不僅要補足稅款,還要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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