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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課贈與稅 二親等間股票交易留證明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2009.07.07 02:53 am

南區國稅局表示,二親等親屬之間若有買賣股票交易,要注意留下支付價款證明,以免被國稅局認定是贈與,未申報贈與將會被補課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日前發現,轄區一位甲君在94年10月12日時,將其名下約193萬股未上市公司股票移轉給哥哥,被南區國稅局核定是二親等親屬之間移轉財產。因甲君提出證明,其中40萬股是返還哥哥,但其餘153萬股未能提出支付價款證明,因此南區國稅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核定甲君贈與哥哥總額1,463萬餘元,應遺產稅額270萬元。甲君申請復查、訴願未獲變更,提起行政訴訟仍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南區國稅局指出,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買賣財產,若從納稅義務人所提出的證據,無法明確得知買賣雙方是否確有支付價款的事實時,仍應視為贈與。也就是民眾如有二親等間買賣財產的情形,要主張並非屬贈與,應保留相關支付價款的證明文件,以免因證據不足而遭課徵贈與稅。

至於股票價值的計算方式,若是上市櫃公司股票,應依「贈與日股票的收盤價」計算贈與價值,但當日無買賣價格者,則依「贈與日前最後一日收盤價」計算;若為興櫃股票,應依「贈與日股票最後成交價」計算,當日無交易價格者,依「贈與日前最後一日之最後成交價」計算贈與價值;若為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則按「贈與日該公司的資產淨值」計算贈與價值。

【2009/07/0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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