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企業超額負債避稅 此路不通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明(99)年開始,企業超額負債的利息將不得再列為費用或損失,且沒有任何企業可例外。財政部長李述德說,國際目前是以負債不逾資本額三倍來認定是否超額負債,即資本額1元,負債最多只能3元,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即視為超額,會被剔除。

立法院財委會昨(21)日初審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43條之2,規定自99年起,營利事業對關係人的負債占業主權益超過一定比率者,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將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行政院原本送交立法院審查的條文有排除適用條款,金融事業因為有自有資本比例限制,因此銀行、信用合作社、金融控股公司、票券金融公司、保險公司及證券商可免受「反避稅條款」限制。但立委認為不應獨厚金融業,昨天審查結果決定刪除例外規定,金融業也納入適用。

財政部長李述德說,財政部將在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讀後,訂定合理比率,目前傾向採取國際通行的負債占業主權益「三比一」限制,即負債不能超過資本額的三倍。

根據財政部調查,國內多數企業的負債占業者權益比重都在三倍以內,沒有超額利息支出的現象。但金融業因性質特殊,李述德說,未來與相關主管機關協商訂定合理比率時,會視金融業者經營性質給予特別規範。以南韓為例,金融業適用的比率為六比一。

依據初審通過條文,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應在結算申報書揭露對關係人的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及相關資訊。

閱報祕書/反避稅條款

「反自有資本稀釋條款(Thin Capitalization)」簡稱為「反避稅條款」,主要是用來避免企業藉由大量舉債弱化資本,並利用高額債務利息支出規避應納的所得稅。

各國稅法普遍規定,企業可以舉債籌措資金,且舉債利息可作為費用項目來減稅;但募股的股利分配則不得作為費用扣稅。

這種規定讓融資利息支出具有降低所得稅負的效果,也造成企業習慣以大量債權融資代替募股籌資,結果是會降低企業資本結構的股權結構,弱化企業資本,同時也讓企業因而降低應繳的所得稅,侵蝕稅基。

多數國家判斷公司是否稀釋自有資本時,是採固定的「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為判斷原則。也就是只要負債占業主權益逾一定比重,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便不能列為費用或損失來減稅。一般國際通用比重是三比一,即負債不能超過資本額三倍。只要企業負債未超過資本額三倍,即被認定沒有超額利息支出,也稱為安全港比率法則。 (記者陳美珍)

 更多諮詢請洽 黃杰JACKIE 顧問 0918-599288

【2009/12/22 經濟日報】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黃杰 Jacki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