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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話說明年起海外所得開始課稅,很多據冒險精神的人都想利用現鈔夾帶闖關方式避稅,說真得此法並不可取。

為何這麼說呢?因為一個不小心,就會被沒收喔!詳細規定,請見下面說明。

 

台北關稅局會同航空警察局查獲旅客攜帶未申報之新臺幣2,000萬闖關出境

來自 財政部全球資訊網

台北關稅局指出,該局稽查組行李檢查關員於日前在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協助下,自桃園國際機場之出境旅客查獲攜帶新臺幣2千萬元現鈔未依規定申報案件,由於超逾新臺幣6萬元限額,海關無法准其攜帶通關,該名旅客因而取銷出境預定行程。為使民眾瞭解攜帶外幣等相關規定、增進通關之便利,該局特別再度針對攜帶新臺幣出境之規定提出說明。

該局稱,依據「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國境攜帶外幣現鈔或有價證券申報及通報辦法」、「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及「管例外匯條例」等規定,針對入出境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之攜帶外幣、人民幣及新臺幣等現鈔與有價證券規定說明如下:

一、外幣:攜帶外幣入境者不予限制,但超過等值美幣1萬元,應於入境時向海關申報,未經申報者,其超過部分應予沒入;攜帶外幣出境超過等值美幣1萬元現金者,應報明海關登記,未經申報,超過部分亦依法沒入。

二、人民幣:攜帶人民幣入出境逾人民幣2萬元者,應主動向海關申報,其超過限額部分,入境旅客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出境旅客其超額部分亦不准攜出,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超額部分將被處分沒入。又此項攜帶人民幣入出境限額,並不計入攜帶入出境外幣之額度內。

三、新臺幣:旅客攜帶新臺幣出入境以6萬元為限,如超過限額,應事先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出入境時持憑中央銀行同意文件查驗放行;超額部分未經核准者,不准攜出入。

四、有價證券:攜帶無記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券,面額總值逾等值美幣1萬元以上,即應向海關辦理申報,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部分,海關將依據「洗錢防制法」規定,科以超逾免申報限額或申報不實部分之等值新臺幣價額罰鍰。該局並表示,入出境旅客攜帶現鈔、有價證券申報規定,已行之多年,惟海關每年仍查獲多起旅客未依規定申報案件。該局再次呼籲,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有應申報物品出入國境務必向海關誠實申報,以免受罰;相關規定可進入財政部關稅總局網站(http://web.customs.gov.tw)點選旅客出入境服務/入境報關須知或出境報關須知網頁查詢。

     更多諮詢請洽黃杰JACKIE顧問 0918-599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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