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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局:注意企併法規範

 

* 2009-12-19

* 工商時報

* 【張國仁/台北報導】

 

 華碩「分割減資」案,引起市場一片譁然,財政部稅務機關也高度關切。財政部指出,公司如有分割情事發生時,應注意企業併購法第38條第3項虧損扣除的規範,特別是,分割公司的股權未變動者,不得扣除虧損的部分,以維護自身權益。

 

 台北市國稅局進一步表示,為消弭併購的租稅障礙,與考量公司盈虧,是由各股東依其持有股份比例承受,企業併購法第38條第3項因此規定,公司分割時,既存或新設公司,得將各參與分割公司分割前尚未扣除的虧損,按股權分割比例計算之金額,自其純益額中扣除。

 

 不過該項規定另有但書指出,分割公司的股權未變動者,不得扣除虧損。

 

 舉例來說,甲公司95年度有虧損1,000萬元,在96年3月1日分割新設乙公司。甲公司是採分割資產合計5億元,分割負債合計3億元,合計讓予資產淨價值2億元(分割資產5億元-分割負債3億元),並按每10元換發乙公司普通股1 股,100%持有乙公司股權2億元。也就是,甲公司以資產淨價值2億元作價抵充乙公司發行的股本。

 

 因甲公司以分割資產淨價值投資新設乙公司,取得乙公司100%股權,成為乙公司唯一股東,此等投資行為與現金出價取得被投資公司100%股權的投資行為,並沒有差別,都屬於將原有資產(分割資產抑或現金資產)轉換成持有長期投資的資產,只是持有資產形式改變而已,自身股權結構都未改變,故依企業併購法第38條第3項規定,乙公司自不得主張承受甲公司95年度的虧損,而要求從公司純益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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