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台母廠 須負擔對岸租稅

 根據中國大陸今年發布的75號解釋令,台灣公司派員工到大陸,在大陸子公司若符合「常設機構」性質,則大陸子公司支付給台灣公司的管理費用,要課徵營業稅與營所稅,稅負非常重,等於台灣公司在幫大陸負擔租稅。

 我國稅局要求,公司派員工到大陸服務,如果常住大陸,薪水卻由台灣公司支付,則母公司要對大陸子公司收取管理費收入,否則母公司所報的大陸員工薪水,會被國稅局剔除,不可認列為費用。

 大陸今年也發布75號文,當境外母公司派人到大陸工作,若為「常設機構」,就要繳5%營業稅,並設算管理服務費之所得的利潤率高達30%至50%,要繳營所稅25%。

 75號對台商企業影響很大。所謂「常設機構」的因素大致有:母公司對派遺人員有指揮權,並且承擔風險和責任;母公司因派遺人員而從子公司獲取利潤;人作人員的數量和標準由母公司決定;工資由母公司負擔。

 如此一來,大陸稅局會從移轉訂價中,調整公司所得,認定大陸公司支付給台灣母公司管理服務費,因為是勞務收入,所以對「總額」課徵5%營業稅,假設100萬元,營業稅5%,沒有進項稅額可以扣抵。

 100萬元屬於中國大陸來源所得,要繳營所稅。所得有2種計算方法,以前用收入毛額扣繳10%(等於設算利潤率40%),後來用設定利潤率30%至50%當所得。例如,100萬利潤率50%,所得50萬元,再乘上營所稅25%,在大陸繳營所稅12.5萬元。加上5萬元營業稅,合計17.5萬元。

 台灣母公司收到100萬元之後,要繳營所稅17%,為17萬元,而大陸已繳的所得稅12.5萬元可以扣抵,再補繳4.5萬給台灣國稅局。等於台灣為大陸負擔12.5萬元的所得稅。

 

更多諮詢請洽 黃杰JACKIE 顧問 0918-599288、0986-996639

境外公司OBU節稅規劃/國際投資避險節稅規劃/企業顧問諮詢/多角貿易節稅/台灣所得資產節稅規劃/稅務顧問諮詢/稅務課程邀約

更多資訊與分析,請見黃杰境外資訊E報報。訂閱去

【黃杰推薦延伸閱讀】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黃杰 Jacki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