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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稅負制 補租稅減免過頭漏洞

 

【聯合報╱賴昭穎】
2009.10.11 03:23 am
 

 


圖/聯合報提供

為解決有錢人節稅過頭導致的租稅不公現象,財政部從民國九十五年開始課徵最低稅負制,而從明年開始,更將個人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的課徵範圍。

個人和公司都是最低稅負課徵對象,但要同時符合兩個條件才會課到,一個是所得要很高的人,另一個則是享受各項租稅減免,繳非常少或完全不繳稅的人。

納稅人申報所得稅後,如果綜合所得淨額加上特定保險給付、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扣除額、員工分紅配股時價超過面額部分等五種所得合計超過六百萬元,還要再繳百分之廿的最低稅負。

特定保險給付、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扣除額與員工分紅配股時價超過面額等四種所得都享有減免稅優惠,「最低稅負制」目的在於,解決租稅減免過頭的缺憾。

我國目前所得稅制是採屬地主義,也就是國內所得才要課稅,因此許多民眾把錢往國外擺,為彌補這個租稅漏洞,最低稅負立法通過時就決定把個人海外所得納入,但避免衝擊過大,時間延後到九十八年,最慢九十九年實施。

【2009/10/11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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