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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所得要課到稅 基金至少投資1667萬

【聯合報╱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

 

2009.10.11 06:56 am

 

最低稅負制針對海外所得課稅明年上路了,你的海外所得要不要報稅?

根據規定,海外所得課稅適用對象必須符合以下二個條件:第一、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的個人;第二、全年海外所得達新台幣達一百萬元,民國一百年開始申報。

元大銀行財管部門副總經理吳鴻麟說,如果投資「境外基金」是納稅人唯一的海外所得來源,只要三個數字就可以幫自己試算,有沒有海外所得課稅問題。

第一個數字是「一百萬元」,納稅人全年全戶的境外基金獲利所得,如果未達一百萬元,即不計入「基本所得額」,完全不用緊張會被課稅。

第二個數字是「六百萬元」,如果境外基金全年獲利超過一百萬元,但投資人的「綜合所得淨額」、「特定保險給付」、「未上市櫃股票」、「私募基金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與「員工分紅配股時價超過面額部分」等各項收入加總不超過六百萬元,也不會被課到最低稅負。

第三個數字是「百分之廿」,如果你的「綜合所得淨額+基本所得額」超過六百萬元,但乘以百分之廿稅率後,計算出的「基本稅額」,沒有超過原先結算申報的綜所稅額,此時也可放心,海外所得不用繳稅。

吳鴻麟說,以境外債券基金百分之六的年報酬率計算,投資境外基金的本金,「至少要一六六七萬元以上」才會被課到稅,大多數投資人都沒有這個財力,因此,被課稅機率不高。

吳鴻麟建議,資金大戶可善用海外所得一百萬元免稅門檻,分年分批處分或贖回境外基金達到合法避稅目的;也可利用個別申報法,子女成年後分開申報,增加免稅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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