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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工廠廢料退稅 放寬限制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09.10.14 04:37 am

 

財政部放寬保稅工廠申請下腳、廢料退稅的措施,明令保稅工廠預估報關補稅的下腳、廢料,若屆期無法全部提領出廠且未申請展延者,仍可在期限屆滿一周內,向海關辦理更正及退稅。

財政部已經修正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將在近日內公告實施。

財政部指出,現行法令對於保稅工廠事先預估報關補稅的下腳、廢料,雖有三個月內申請出帳退稅及一個月的展延期限,但是對於在三個月時限過後未申請展延的保稅工廠,若發生屆期無法全部提領出廠的下腳、廢料,保稅工廠業者原已被補徵的關稅,並無補救退稅措施。

因此,為維護廠商的權益,此次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修正時,增訂保稅工廠預估報關補稅的下腳或廢料等,屆期無法提領出廠,且未申請展延一個月者,只要在期限屆滿一周內,向海關申請更正出廠數量,仍可退回溢繳稅款。

財政部此次修正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時,亦配合商業登記法修正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並修正保稅工廠得生產非保稅產品及海關實務作業及管理需求。

財政部說,因應經濟部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並為減輕申請行政作業成本,已刪除申請登記為保稅工廠者,應檢具「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公司登記證明書」規定。

另外,配合財政部97年1月15日台財關字第09605506800號令「保稅工廠得向課稅區購買用以生產非保稅產品之原料適用零稅率」意旨,向課稅區採購並取得載明營業稅應稅統一發票原料所產製的非保稅產品,刪除「需取得載明營業稅應稅統一發票」規定,以符實際。

財政部關政司表示,此次修正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有助業者節省相關申請手續時間及成本,減輕行政作業負擔,法規明確化亦有利減少爭議,及海關監管工作。調整情形,上市櫃公司別忘記要在財報中加以揭露。

【2009/10/1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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