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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列境外收益 須先匯回股利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台 灣2013年將改採國際會計處理準則(IFRS),屆時法定報表會以「單獨財務報表」取代目前的「單一報表」,會計師提醒,未來企業必須將境外轉投資的股 利匯回台灣,才能夠認列投資收益,對於在台並無設立營運總部、境外轉投資事業又眾多的企業,勢必要調整股利政策才能因應。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陳振乾指出,按現行公司法規定,是採「單一報表」為法定報表,母公司對於子公司或關係企業的收益,可以採「權益法」認列,即使 子公司不分配股利,母公司還是可以認列投資收益。實務上這種情形運用在海外轉投資時更明顯,因為母公司要取得海外子公司的盈餘,才會在台灣繳納所得稅,既 然盈餘不用匯回,母公司還是可以認列投資收益,多數公司都傾向不匯回境外公司的股利,頂多只要針對未分配盈餘課10%即可。

不過,因為台灣目前採用的「單一報表」是台灣獨創,國際上並沒有這種作法,而台灣將在2013年改採IFRS編製財報,在IFRS的財務報表體系下,只有 「個別財務報表」、「合併財務報表」、「單獨財務報表」三種可供選擇,如果台灣要改採「合併財務報表」,必須要大幅修改公司法規定;「個別財務報表」又是 在沒有子公司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但台灣大部分的公司都有轉投資事業,因此未來最有可能採用「單獨財務報表」,作為台灣的法定報表。

陳振乾強調,以「單獨財務報表」為法定報表時,只限於子公司分配盈餘時,母公司才能將股利收入再分配給股東。若此一作法成真,雖然公司不會因此再被課未分 配盈餘加徵10 %的稅負,但對於公司來說兩難的是,如果子公司選擇不分配股利,母公司就無法認列收入,影響財報上的獲利表現。

未來改採「單獨財務報表」後,雖未分配盈餘不再加徵10%,股利必須真的匯回台灣才算是收益並課所得稅,但母公司若收到境外的股利收入,除非在台灣有設營運總部,境外股利收入可免稅外,其餘不適用營運總部、且有境外投資收益的公司,股利收入都會被課20%的營所稅。

 


【2009/10/1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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