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無據點外商 勞務所得不課稅

* 2009-09-02
* 中國時報
* 【中央社】

 財政部今天發布「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在台灣沒有據點或代理人的外商,提供勞務收受所得,視為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不用課稅。

 這項認定原則今天發布,明天(9月3日)起生效。台灣廠商派員參與外商的勞務,將視貢獻程度扣稅。外商即使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也可以在 5年內向稽徵機關主張減除成本費用。

 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解釋,「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主要針對在台灣沒有據點或代理人的「純外商」,這些外商過去提供勞務都在國外進行,但收受台灣廠商提供的所得時,往往被稽徵機關課以20%的稅金,未來將不再課徵稅金。

 官員舉例表示,台灣公司研發新藥,委託外國公司研究,外國公司研發過程都在外國進行,台灣廠商並沒有參與,外國公司收受台灣公司的所得,就不算台灣來源所得,也不用扣稅。

 他指出,如果台灣公司派員參與,才能研發新藥,台灣公司付給外國公司的所得需要扣稅,扣稅原則要看雙方的貢獻度,稽徵單位會要求外商公司舉證說明。

 財政部表示,外國營利事業單純在台灣提供勞務者,取得的報酬非屬台灣來源所得;但其提供勞務如同時在台灣境內及境外進行,或須經由在台灣居住的個人或營利事業參與、協助才能完成者,基於同一交易行為不宜割裂處理考量,取得報酬應認定為在台灣境內提供勞務來源所得。

 財政部表示,考量外國營利事業有部分勞務提供確於境外進行,勞務提供若能明確劃分境內及境外相對貢獻程度,也可以申請依相對貢獻程度核實計算及認定應歸屬於台灣境內來源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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