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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技術移轉 記得保密協議
【經濟日報╱記者楊毅/台北報導】
2010.09.02 03:29 am
 

邁入後ECFA時代,兩岸經貿將展開新頁,雙方產業互動與技術交流勢必更加密切。律師表示,在從事兩岸合作或技術移轉時,「適法性」永遠是第一道防線,技術標的範圍、履約、保密條款等具體細節,將成為國內產業布局成敗的關鍵因素,台商須戒慎應對。

目前兩岸技術移轉的模式相當多元,包括:智慧財產權的技術授權或轉讓、技術作價取得股權、提供技術服務及技術諮詢、技術合作等。

兩岸技術移轉契約簽訂時應注意事項,在協商前或正式契約條款中,必須納入「保密協議」,並採取嚴謹保密措施,例如限制接觸人員、技術文件的管理與標示,以及談判時僅提供必要範圍的資訊等。她強調,「預防勝於治療」,營業秘密必須以契約定之,才能受到法律上的具體保障。

律師說,曾協助處理某位客戶的案例,當時雙方在技術移轉前緊急喊卡,並未簽訂正式合約,但過一、兩個月後,對方竟然推出一模一樣產品技術,幸好當時客戶有與對方簽署保密協議,才能確認該技術的特殊性,進而認定對方抄襲,避免造成龐大商機損失。

對於發生協商破裂、合約期滿或違約終止情形,律師強調,台商應於契約中明訂相關資料文件的後續處理方式,例如技術文件必須返還或銷毀、納入「存續條款」,確保雙方合約終止後仍具保密效力等。

另一項重點是確認「授權標的」包括技術範圍、教育訓練及人員交流等,每一項均應單獨列出詳細規範。

在技術範圍的界定上,如果技術的功能在於產製物品,那麼主要原料、零組件、能源投入與產出比等,都要儘可能以量化方式呈現;若技術功能在於改善營運管理或服務品質,則預期實現的改善效果及進度,應詳細敘明。

律師認為,兩岸技術移轉契約中,還應包含「陳述與擔保條款」,也就是授權人應擔保確實有合法的權利,以及沒有第三人主張其技術侵權,這一點非常重要;以及「補償條款」,明確約定雙方賠償事由、範圍及合理律師費補償,確保一旦遭受侵權或侵害第三人權益時的賠償義務。

 
 

【2010/09/0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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