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在台外商 境外所得免稅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09.09.03 03:36 am

財政部即日起放寬對外商課稅,總機構在海外的外商公司在台從事跨國性交易,其收入可按境內、外貢獻比率區分者,屬於境外所得將可享完全免稅。財政部並賦予外商五年請求權,如對我國政府課稅決定不滿,可自行舉證並獲退稅。

財政部訂定「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今(3)日起實施,所有仍未核課確定的案件均可以適用。財政部從寬課稅措施,將使外商享有明顯降稅利益。

我國稅捐機關對總機構不在台灣、且在台無固定營業場所或代理人的外商機構課稅,長期被批評有「無限上綱」的嫌疑,外商認為台灣稅捐機關對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有過於嚴苛的認定作法,不利外商在台經營。

財政部經與美國、歐洲商會會商後,認為有必要統一稅捐機關的課稅做法,並採取與國際接軌的從寬認定原則。

過去稅捐機關就外商在台提供勞務,如委託國內金融機構募集資金、提供技術服務等,如同時在境內與境外進行商務活動,外商取得的收入不分境內、外,需全數視為中華民國所得並按20%稅率課稅。

財政部表示,新規定施行後,將准許外商可劃分境內、外各自取得的收入(即勞務貢獻度),並只就屬於我國境內的所得課稅,境外勞務收入不再課稅。

依據認定原則,完全在國外進行者,即屬境外所得不必向我國政府繳稅; 部分需要我國境內居住者或營利事業參與協助始可完成者,只就可以劃分屬於境內部分的所得課稅。

財政部說,所謂需要國內個人或企業協力完成者,是指需提供設備、人力、專門知識或技術等資源。不包括勞務買受人應配合提供勞務所需基本背景相關資訊及應行通知或確認連繫事項。

【2009/09/03 經濟日報】

黃杰 顧問 推薦延伸閱讀

在台無據點外商 勞務所得不課稅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黃杰 Jacki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