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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號文發威 企業重組要課稅
【經濟日報╱記者林安妮/台北報導】

2009.08.26 04:41 am

大陸「59號文」發威,凡企業因合併、資產重組或併購,造成股權變化,都可能遭大陸稅局依股權轉讓時的資產「市值」課徵所得稅。這項規定急壞不少去年才把控股公司搬到香港的大陸台商。

去年大陸實施新企業所得稅法,要求境內企業匯出盈餘時,必須繳交10%的預提所得稅,當時不少大陸台商為了規避10%的預提所得稅,紛紛將控股公司搬移到與大陸簽有租稅優惠安排的香港,藉以享受只要5%的預提所得稅優惠。

一位上海電子業台資大廠財務長表示,在大陸作稅務規劃,未必先做先贏,從今年4月底推出的59號文,竟然還回溯到2008年元旦,就足以說明2007年該做沒做的事,拖到2008年才作,一定要嚐到苦頭。

在2008年以前,大陸稅局並未要求企業資產重組必須繳稅,一些早早就把「左手(大陸資產)換右手(香港控股公司)」的台商,都賺到了免費的搬家成本。不過,59號文規定,從今以後不具備合理商業目的的資產重組,都要繳稅。

59號文即大陸國家稅務總局在4月底頒發的「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59號文要求,2008年1月1日以後發生的企業合併、資產重組或股權轉讓等涉及股權發生變化的行為,都必須依照資產「公允價值」繳交所得稅。

會計師表示,59號文並非憑空冒出,是服膺新企業所得稅法對於反避稅要求而來的相關規定,「雖然來得慢,但與反避稅精神一致,都是避免企業透過特別的資產重組安排,規避繳稅或是遞延繳稅。」

會計師表示,59號文規定,一般因企業資產重組而來的股權轉讓,必須依照「公允價值」計算所得稅,不過,在五種特別情況下,仍可享受免稅待遇,包括企業重組具備合理商業目的,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目的,在資產重組後,連續12個月仍營運該資產。

此外,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於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75%,且以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總額的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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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2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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