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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逾1萬美元有價證券 入出境應申報

* 2009-08-26
* 新聞速報
* 【中央社】

 配合洗錢防制法修正,財政部修正「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即日起入出境旅客若攜帶超過 1萬美元無記名有價證券,應該列入申報,否則將科以未申報有價證券價的罰鍰。

 台北關稅局指出,為配合「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國境攜帶外幣現鈔或有價證券申報及通報辦法」第 4條及「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 7條修正條文,財政部關稅總局特別修訂「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內容。

 關稅局說,這次修正重點是應向海關申報事項,增列「無記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券總面額逾等值 1萬美元,如未申報或申報不實,科以相當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有價證券價之罰鍰」。

 關稅局官員說,為配合洗錢防制法的修正,入出境旅客攜帶超過1萬美元無記名有價證券,應該列入申報,否則將科以未申報或不實申報有價證券價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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