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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專欄/大陸台商 須留意移轉訂價規劃

【經濟日報╱包孝先】

2009.08.25 04:08 am

中國大陸為「世界工廠」,經濟模式為出口導向,故受金融風暴衝擊特別嚴重,許多企業面臨業務量下降、產能閒置與大幅虧損情形。值此之際,傳言紛紛,或謂大陸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總局)將通過減稅法案,或謂其會放寬移轉訂價之查核,以減輕企業稅務負擔。

不過由國稅總局近期發布之國稅發【2009】85號文《關於加強稅種徵管促進堵漏增收之意見》(以下簡稱85號文)及【2009】363號文《關於強化跨境關聯交易監控和調查之通知》(以下簡稱363號文)可知,上述看法均「過於樂觀」。

2009年4月29日發布之85號文,國稅總局要求各級稅務機關對製衣製鞋、電子和通訊設備製造、電腦代工、速食、大型零售、飲料生產、電梯、汽車、高速公路、基礎設施建設、融資、輪胎製造、製藥、飯店連鎖等產業加強移轉訂價查核,加重補稅力度,以達提高該行業利潤水準之目的。

2009年7月6日發布之363號文,國稅總局則要求稅務機關加強對跨國關係企業之交易監控,查核其有否透過途徑將境外虧損(包括潛在虧損)移轉至境內,或將境內利潤移轉至境外免稅天堂情形。

363號文規定,跨國企業若執行單一生產功能(如來料加工或進料加工業),或執行分銷(如配銷或貿易商)或合約研發(如受委託提供研發服務)等有限功能,承擔之風險亦有限者,一旦發生虧損,即應於虧損發生年度備妥同期資料(即移轉訂價文據),次年6月20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換言之,該類企業不再享有國稅發【2009】2號文《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准許之年度購銷關係交易金額2億人民幣以下且其他關係交易金額4,000萬人民幣以下門檻,得不提交同期資料之優惠。

據大陸官方資料顯示,受大環境不景氣影響,國稅總局2009年度稅收之大幅下降幾已無可避免,故為補足財源,其以85及363號文反映出徵稅決心,此二文號不但增加移轉訂價反避稅條款之稽查力度,更將移轉訂價查核列為「堵漏增收」手段,這在稅收管理上是十分罕見的,以往極少採行。

值得台資企業注意的是,85號文涵蓋之行業,包括製衣製鞋、電子和通訊設備製造、電腦代工、飲料生產、飯店連鎖,都是台資企業最愛之投資標的,而363號所謂之「單一生產」企業型態,更是台資企業最常於大陸設立之營業型態,故台資企業面對撲天蓋地而來之移轉訂價查核應特別謹慎規劃,以減少受查機率,或於受查時,因已準備妥當,故應對得宜,較能全身而退。

建議台資企業應:

1、充分做好移轉訂價規劃,與稅務專家討論,評估風險,釐清大陸子公司於集團產業鏈中之地位,給予合理利潤,如此方能避免稅務機認為其將利潤移轉至境外之懷疑。

2、363號文對「單一功能」之定義不明確,因最終解釋權屬稅務機關,在無法確定其會否將該定義擴大解釋,發生適用範圍超過字面解釋之情形前,建議企業勿心存僥倖,應及早對其與關係企業之往來之合理性進行評估。

3、執行「單一功能」之大陸子公司若為長期虧損,或有損益忽上忽下不規則變動,或變動過於劇烈,受查機率即非常高。建議此類企業未雨綢繆,及早備妥同期資料,並與稅務專家討論,以預做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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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2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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