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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簿損毀 營業稅申報放寬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2009.08.24 03:40 am

八八水災重創南台灣,營業人得採估計數方式申報營業稅,申報書上可以註明帳簿損毀,視同已向國稅局報備。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受創公司行號除了可就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災害損失外,若有帳簿憑證因這次水災造成滅失或毀損,別忘記併同災害損失發生後次日起30日內,向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派員勘查。

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若有帳簿憑證滅失或毀損情形,經稽徵機關勘查屬實者,得依公司以前三個年度經核定的純益率平均數核定所得稅。

若是新開業公司,或由小規模營利事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者,在帳簿憑證滅失所屬期間內的所得額,得依上年度查帳核定當地同業的平均純益率核定。至於災害損失部分,如經查明屬實,也可核實減除。

此外,因颱風淹水導致帳證毀損,採估計數申報營業稅者,報備方式也更加簡化。因受颱風影響,南區轄內的公司行號若有統一發票等憑證帳冊泡水或滅失,而無法如實申報98年7、8月銷售額者,放寬可以事先報備採估計方式,申報當期(月)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並將主動協助轄內受災營利事業辦理各項災害損失核認作業,並將損失報備申請案列為優先處理案件,同時為簡化作業程序,凡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或已投有保險或報備損失金額在350萬元以下者,均免派員勘查,僅需檢附災害現場及毀棄的照片、保險或公證機構出具的損失清單,及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原物料災害申請書表供稽徵機關書面審查。

此外,若公司於災區內的工廠或分支機構,與總公司地址分屬不同縣市者,均可向受災所在地的分局、稽徵所申請,稽徵機關將主動通報總公司所在地稽徵機關,作為核認損失的依據。

南區國稅局強調,營利事業遭受災害損失,經國稅局核准報備後,於辦理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列為「非營業損失」,但同時有受領保險理賠部分及出售災害損壞資產的收入,也要列入「非營業收入」,以免因漏報該筆收入而被罰。

【2009/08/2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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