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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遺產稅 以遺產為限

* 2009-08-12
* 工商時報
* 【王信人/台北報導】

 民法修改三讀通過,在今年6月12日以後生效實施,改為「全面限定繼承」,財政部表示,將檢討廢除不合時宜的解釋令,被繼承人的欠稅與遺產稅合計,以「遺產為限」,不會侵蝕繼承人的原本財產。

 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林敏弘表示,民法第1148條去年修改時,「未成年人為限定繼承」;今年修法擴大,改為「全面限定繼承」,自 6月12日生效適用,法條明訂「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亦即繼承的債務不會大於繼承的債務。

 民法為根本大法,林敏弘說,財政部應要配合修改「稅捐稽徵法第14條」與遺贈稅法,被繼承人死亡前欠稅,與死亡後遺產稅,二者合計,也是以遺產總額為限。

 財政部官員回應表示,現行的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7條已規定,遺贈稅的本稅與罰鍰以不超過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只是國稅局與行政執行處在執行時,會超過法律的規定,執行到被繼承人的子女之財產。

 財政部官員表示,未來不需要修改遺贈稅法,法律已具備此精神,但會廢除不合時宜的舊解釋令,明確規範,欠稅和遺產稅合計,以遺產為限。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財政部官員強調,如果違反稅捐稽徵法第14條第1款的規定,則欠稅的強制執行,就「不以遺產為限」,有可能執行到繼承人原本的財產。

 例如,父親甲生前欠贈與稅、所得稅2,000萬元,甲有子女乙、丙,甲死亡後留有現金1,000萬元、房子500萬元,共1,500萬元,遺產稅為150萬元。

 如果乙、丙在未繳清父親甲的欠稅2,000萬元之前,就把甲的現金1,000萬元拿出來二人分割,各分500萬元,就違反稅捐稽徵法第 14條第1款的規定,則欠稅的納稅義務人改為乙、丙,要繳清甲的欠稅2,000萬元,及繳遺產稅150萬元,合計2,150萬元,超過甲不計欠稅下的遺產總額1,500萬元,差額650萬元,乙與丙必須以自已的財產繳給國稅局,得不償失。

 財政部官員表示,乙與丙如果一切合乎稅法規定的步驟申報、繳稅,則欠稅和遺產稅的強制執行,只以甲的遺產1,500萬元為限,乙與丙最多只繳1,500萬元,不會侵蝕他們本人的資產8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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