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境外控股財產 留意稅負

王氏家族第一代是台灣有名的製傘商,由於早年人力資源價廉,除了內銷台灣也有大量外銷,第二代後嘗試多角經營,逐漸成為一個成功的家族企業集團。王友欣(化名)和他的同輩幾乎都在美國受教育,父母親雖在台灣工作,卻也經常往返美國,財產分布台美兩地。2006年時,王氏企業決定加入成立控股公司行列,希望可以更有效運用企業資源,並照顧眾多的家族人員。

所謂「控股公司」,就是一般所稱的投資公司,純粹以持有其他公司股票為主要目的所成立的公司,是企業集團很常運作的模式。企業集團在設立公司前,會先設立一家投資公司,再由此投資公司轉投資其他有實質營業活動的公司,由於投資公司的主要股東是企業集團的真正老闆,可以藉此方法控制整個集團的股權,未來經營權轉移時,只要將投資公司股權移轉給第二代,即可完成所有企業股權的移轉。

過去很多大老闆的作法,是直接將財產賣給由境外控股公司所持有的台灣投資公司,但後續會碰到許多問題,如台灣公司何來資金購買個人財產?如果追查資金流動,或許會追蹤到這家境外控股公司。不僅如此,因為台灣投資公司實質上是由大老闆個人擁有,若無意洩露此一事實,公司帳上又該如何呈現資金來源?

因此,現在的處理方式,多半是由個人成立境外信託,例如將信託設在新加坡、庫克群島等地,接著將個人名下財產,如銀行存款、未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公司股票等放入該信託,再由這個境外信託持有境外控股公司。

目前境外控股公司多會成立在英屬維京群島、薩摩亞或是新加坡等地,接著由該控股公司投資數個「境外」公司,其中會包括未來實際上想要運用的台灣公司。應特別注意,欲長期持有的財產,才能轉給信託所屬投資公司,若是短期即會轉售且有大額獲益,仍不宜轉由控股公司持有。

此外,境外信託可依約定分配給受益人,該受益人可設為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者,或可設為美國公司並投資,如此一來境外資金便可合法進入美國。

其實,透過設立境外信託,並以受益人名義取得利益分配,擁有以下的優點:一、設立信託受益人時不需報備,且信託受益人可以更改。二、正式取得受益時,利益直接分配進入受益人的美國帳戶,不必繳納美國所得稅。

因贈與人為非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者,以境外財產贈與不用課美國所得稅或贈與稅,可以達到節稅目的,金額到達門檻後只需報備即可。按照美國規定,當受益人為個人時,贈與超過10萬美元、或是贈與美國公司超過1 萬美元時,才需填報3520表(外國人贈與給美國人時填報的稅表)。

最後,要特別注意的是,最低稅負制實施後,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居民,名下若有未上市股票、境外所得,要合併計算所得稅基本稅基,如果個人以每股20元轉移每股淨值1,200元的台灣公司股權,會被國稅局認為是顯著不相當的代價,反而有贈與之嫌,因此若要規劃境外信託、控股公司,都應先諮詢專家,由專家協助進行完整控股架構的規劃,若需事先申報台灣贈與稅者宜先行申報納稅,避免遭查獲被補稅送罰。

【2009/08/1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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