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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外國事業之權利金可申請免稅

  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規定,營利事業因引進新生產技術或產品,或因改進產品品質,降低生產成本,而使用外國營利事業所有之專利權、商標權及各種特許權利,經政府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其所給付外國事業之權利金;暨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定之重要生產事業因建廠而支付外國事業之技術服務報酬,免納所得稅。本項規定乃鼓勵國外營利事業提供專門技術或專利權供國內廠商使用而給予租稅減免優惠,亦間接降低國內廠商或產品之成本。  例:xx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為引進新生產技術,由國外廠商以其所有專門技術提供該電子公司使用,該外國營利事業所取得之權利金,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專案核准,並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免稅者,該電子公司於支付此筆權利金時即免予扣繳。  前項適用免稅之案件並未規定申請時間,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該管稽徵機關核准免稅,在經核准之合約有效期間內,依該合約所得之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均得免納所得稅;惟其在取得免稅證明前如有扣繳之稅款,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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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杰 Jacki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