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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災受災戶 可二度延繳稅

財政部同意,因金融海嘯申請延期繳納97年度所得稅的企業、個人,若因莫拉克風災遭受嚴重財務損失,延期繳稅原本將在8月31日到期,納稅人可視需要向稅捐機關申請二度延繳,延繳期限最長可達三年。

 

經濟日報/提供

財部強調,同時遭逢金融海嘯與莫拉克風災重創的企業或個人,需要申請二度延期繳稅者,依照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應屬天然災害損失範疇,延期繳稅期限可拉長至三年,但需證明確受風災損失,並由稅捐機關決定適當延繳期限。

受莫拉克重創最深的南台灣,由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所轄嘉義等八縣市,受災戶及受災企業8月開徵的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與菸酒稅等四項稅捐,一律延繳一個月。

符合延期繳稅一個月的企業或個人,需設籍或屬嘉義縣市、臺南縣市、高雄縣、屏東縣、臺東縣及澎湖縣內的企業、貨物稅或菸酒稅廠商、扣繳義務人及個人。其98年8月的菸酒稅、貨物稅、營業稅、各類所得扣繳稅額,與96年度所得稅未申報核定繳稅案件的限繳日,均展延一個月。

南區國稅局強調,企業或個人無需檢具證明文件,均可展延到公告期限前再申報繳稅。因風災遭受重大財產損失者,若仍無法在已展延繳稅期限內繳清稅款,可再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向稅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

展延繳稅期間分別是:貨物稅及菸酒稅廠商98年7月出廠貨物,應納貨物稅的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98年9月15日。

自動報繳營業稅的營業人,98年8月應按月申報繳納營業稅,延至98年9月15日。扣繳義務人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申報繳納期限在98年8月7日至8月31日者,展延至98年9月10日。

98年第二季小規模營業人按季查定營業稅,限繳日由98年8 月10日展延至98年9月10日;98 年7月小規模營業人按月查定營業稅,限繳日由98年8月10日展延至98年9月10日。

至於96年度營所稅未申報核定繳稅案件,限繳日由98年8月25日展延9月25日。96年度綜合所得稅未申報第一批核定繳稅案件,限繳日由98 年8月25日展延至98年9月25日。

【2009/08/1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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