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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災損失 抵稅限制放寬
 

財政部放寬天災損失的抵稅限制,納稅人遭受不可抗力的災害損失,不僅報備期限一律自15日延長為30日,因故未向稅捐機關申請派員勘驗損失者,仍可自行檢據證明要求抵稅,災損從此不必「自行吸收」。

納稅人遭受颱風、水災、旱災、地震、蟲害等災害,導致財務受損的損失,依據稅法規定可以申請扣減所得稅、貨物稅、營業稅、房屋稅、地價稅及使用牌照稅等多種稅捐,損失抵稅的目的,在減輕納稅人的損害負擔。

不過,申報災害損失抵稅有條件限制,包括納稅人必須在遭受不可抗力災害後,自損失發生日起15天內向稅捐機關提出損失勘驗申請,逾期者可申請再延長15天提出,但只限延長一次。

未向稅捐機關申請確認災害損失的民眾,如果沒有稅捐機關出具的損害證明,損失就無法抵稅。

財政部已經修正所得稅法施行細則,根據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的決議,放寬災害損失的抵稅認定原則。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已經送交行政院審查,一經核定後即可發布實施,財政部說,凡是今(98)年內發生的災害損失,包括莫拉克颱風在內,即可依照新規定處理。

依據修正後規定,民眾或企業發生災害損失,稅捐機關受理損失勘驗的報備申請,除重大的天災事變,可由主管機關彈性宣布自動延長為30天外,災損減稅的報備期限一般只有15 天。

為使民眾或企業受到災害侵襲時,能有足夠時間完成申請報備的手續,未來不管大小災害,其損失報備勘驗的時間均為30天,但不再接受延期申請的要求。

為了確實降低民眾遭受災害的財務損害程度,財政部也修法放寬「未向稅捐機關申請勘驗損害」者,只要能夠自行舉證損失,並經稅捐機關查證屬實,其損失同樣可以申報抵稅,不會因此被剔除。

財政部說,目前營利事業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災害損失未報經捐機關派員勘查,只要能夠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者,已可核實認列損失減稅,因此一般民眾若遭逢天災,漏未向稅捐機關申請勘驗,其損失只要證明確已發生,同樣應給予減稅的權利。

 


【2009/08/1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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