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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錢投資- 利息不得列費用

經濟日報 98.07.10

中區國稅局表示,常發現企業會以舉債方式投資國內其他企業,以賺取投資收益,但要特別留意的是,以借款投資所衍生的利息支出,按稅法規定不得列為公司當年度的費用,而應轉列為舉債投資的成本。

中區國稅局日前查核A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A公司除了租金收入之外,沒有任何其他的營業收入,但卻在營所稅申報時列報巨額的利息支出及長期投資。

國稅局進一步要求A公司提示借款利息的資金流程,作為申報利息支出的相關證明文據,A公司無法證明借款利息確屬公司營業所必需的支出,因此國稅局核定A公司申報的利息支出轉列遞延費用,並作為免稅長期投資的成本,同時也調增公司95年度的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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