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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補稅千萬 林志玲財部訴願

* 2009-07-10
* 工商時報
* 【王信人/台北報導】

 名模林志玲因為被補稅1000多萬元,昨天中午現身財政部訴願會,轟動財政部,官員競相爭睹風采、簽名、拍照。數家電視台記者聞風而至,令財政部官員感嘆,「部長做了一堆政策,不如一個林志玲」。

 林志玲的補稅案約為94年的所得稅,她隸屬凱渥經紀公司旗下模特兒,取得凱渥支付的酬勞之後,認為是執行業務所得,故減除費用45%後,以55%淨所得申報所得稅。

 財政部選案抽查,查核凱渥與林志玲的所得稅,財政部主張,林志玲既然領取經紀公司薪資,屬於「薪資所得」,不是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沒有成本費用可言,全部要併入所得總額中申報,補稅1000多萬元,並被處罰0.5倍,罰鍰逾500萬元。

 結果凱渥旗下的模特兒全部都犯同樣的錯誤,全部被財政部補稅加罰。如果以最高邊際稅率40%反推計算,林志玲當年度所得介於3000多萬到4000多萬元之間,未達外傳的8000、9000萬元的水準。

 不過,稅務官表示,林志玲尚有很多所得來自大陸走秀,短漏報大陸來源所得,但難以掌握。

 財政部訴願會表示,依規定,納稅義務人可以親自陳述案情,林志玲以前未曾來過,昨天是第一次到訴願會。她的身段柔軟,態度大方,對稅務官的問題,均親切回應,她本人的聲音沒有電視上那麼「嗲」。稅務人員雖嚴查她的收入,但乍見大明星的登門,難掩對她的著迷。

 財政部官員表示,原單位核課的案子,納稅義務人不服,提出訴願,訴願會接到案子,在3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可延長2個月,計5個月。所以林志玲的案子最遲在5個月內會結案。

 訴願會審查的結果,維持原機關核課的機率,高達8成以上,所以林志玲要打贏訴願的機會只有2成。

 納稅義務人如果再不服訴願結果,可以上訴到行政法院。然而依學者研究,行政法院判決結果,有9成是國稅局打贏,納稅義務人要反敗為勝的機率顯然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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