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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單課稅 金管會踢館

  • 2009-07-24
  • 工商時報
  • 【薛翔之/台北報導】

      趕在賦改會做出結論前夕,金管會派出委員葉銀華,首度就投資型保單課稅議題召開記者會,表態說明金管會的立場,強調「應維持現狀!」,且指出投資型保單 為:一、是保險,不是投資;二、具彌補社會安全制度不足功能;三、對稅收無實益;四、課稅方式未與國際接軌;五、有重複課稅疑慮。

     儘管立場和財政部對立,不過,金管會也釋出善意,對於適格保單比(死亡給付佔保單帳戶價值比),擬提前調整,由原先的101%至 130%,提高為105%至150%,或105%至170%;由於賦改會將於今(24)日上午登場,代表出席的金管會委員葉銀華、保險局長黃天牧、副局長 曾玉瓊等,屆時也將與財政部代表正式交鋒。

     葉銀華昨(23)日從所得稅和遺產、贈與稅2個層面的稅收來分析。他指出,投資型保單和傳統壽險都是保險,保險給付也是滿期或身故才有, 差別僅在於傳統型的投資決策,由保險公司選擇,投資型則是保戶按照範圍內的標的選擇,兩者的保險給付,都必須在危險事故時發生,皆符合保險法所定保險契約 和人身保險定義。

     其次,投資型保險可彌補社會安全制度不足,據統計,台灣的所得替代率未及4成,遠低於OECD國家的7成以上,這個差距,必須靠投資型保險來發揮。

     從課徵實益來說,稽徵單位僅能就利息和股利課徵,佔投資型保單的比例微乎其微,但稅務機關和保險公司都需大幅修改系統,作業成本高。

     另外,國外作法多採取免稅或有條件免稅,但沒有像國內採單獨依其連結各類投資標的的投資收益,課徵所得稅的情形。

     在遺贈稅方面,最低稅負制規定,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壽險和年金險,受益人受領的保險給付,併入所得,納入最低稅負,若再於滿期保險金給付受益人時,對要保人課徵贈與稅,等於一頭牛剝兩層皮。

     且已指定受益人的死亡保險給付,依遺贈稅法和保險法,免課遺產稅,也因此,若再課徵繼承人遺產稅,同樣有重複課稅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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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杰 Jacki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