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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所得未繳營所稅 不得扣抵

  萬海航運公司申報民國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關於1億7,800萬元的境外所得能否扣抵問題,與國稅局爭訟。但行政法院認為,萬海國外所得額,並沒有增加繳納我國的營所稅,自然沒有可扣抵的數額,縱使萬海部分國外分支機構依所得來源地稅法規定繳納當地所得稅,也未增加繳納我國的應納稅捐,仍不得扣抵。因此判決,萬海敗訴。

  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萬海原列報利息收入3億1,556萬8,329元,及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1億7,834萬3,889元。台北市國稅局分別核定利息收入為3億1,749萬5,158元,及但萬海所列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全部剔除,列報為0元。於是,開單要求萬海補繳稅額1億7,800萬餘元。

  萬海因此與國稅局打起官司,希望法院主持公道。萬海在訴訟中主張,國稅局剔除利息收入債券溢價攤銷數192萬6,829元,核定利息收入3億1,749萬5,158元,及核定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為0元,顯然違背法令,因此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萬海主張有「重複課稅」的問題並不存在。

  判決指出,所謂的「重複課稅」,必須是萬海在我境內,將全部國內外所得計入後,發生應課徵我國營所稅的情形下,考量如營利事業在所得來源地已繳納該國的所得稅,如果加入計算我國營利事業所得時,該所得又須繳納我國營所稅,將會有重複課稅(國內外均繳稅)的現象,而設計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的規定以資避免。

  但是,倘若萬海在我國境內,將全部國內外所得計入後,並未發生在我國應課徵營所稅情形,就無重複課徵的現象。

  法院指出,國外所得繳納國外稅捐,並非我國課稅權行使,所繳納的稅捐也不是我國國庫的收入,萬海主張將國內外的所得併計後計算稅捐,而要繳稅者,就要求以境外當地所得稅額作為扣抵,是不符合所得稅法規定。

  萬海95年度國外所得額合計為負5億9,856萬2,126元,併計國內所得後,不會衍生稅捐的增加,所以不會有重複課徵的情形。

2010/08/14  工商時報 A14/稅務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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