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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避險

【圖/文:黃杰 JACKIE 顧問】

      投資國外,無論採用個人或法人,絕大部分最後考慮的都是『稅務』方面的問題。(見上圖)

      以台灣投資大陸為例,可分成四種主要模式:1.個人→大陸、2.個人→IBC→大陸、3.法人→大陸、4.法人→IBC→大陸,以及『燦坤問題』後的DOUBLE HOLDING MODEL.( 參考:大陸投資規劃思考案例 )

      2008年以前,絕大部分台商幾乎都會採用個人或法人投資第三地境外公司後再轉投資CHINA方式。一方面符合台灣的法令;一方面藉由第三地投資大陸取得外商投資的審批與執照,並進而享受相關外商租稅優惠好處,如: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當然,藉由外商身份亦可在當時兩岸敵對的氣氛下,可獲得多一層的投資保障。

      而自2008年以來,除了上述的問題外,更需思考的問題是,依照大陸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原股利匯出並不需課稅;但自2008以來,所有稅後盈餘匯出的股利需扣繳10%或20%,但符合租稅優惠協定的國家或地區得享5%優惠,例如:香港等。但為杜絕『稅務安排』,大陸稅局又先後頒佈了相關解釋令定義『租稅安排』。(參考:重組大陸投資股權架構分析

     在此我們先不討論此一議題,僅就其稅後盈餘匯出後的規劃做說明(見上圖)。若依照前述的投資控股規劃方式,盈餘於稅後匯出分配給IBC,此段因被投資方的法令,需要就源扣繳課稅;但接下來的的另一段,由IBC分配給投資方時,則無直接課稅問題。但股利營收最後到實際到投資方時,則照投資方的相關稅務法令為之(註:台灣方面需注意個人99年起的海外來源所得課稅議題,請參見海外所得課稅 寶劍出鞘

      總之,不管您的海外投資為何?基本的四種投資模式是幾乎不變的,至於更多的『因素』加入後,則需要依照個別案例進行討論與規劃。

更多諮詢請洽 黃杰JACKIE 顧問 0918-599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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