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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企業大陸員工 停留規定鬆綁

 

* 2009-12-01

* 工商時報

* 【呂雪彗/台北報導】

 

 行政院昨天進行法規大鬆綁,備受歐洲商會關切的跨國企業大陸在台員工停留期限,同意停留期滿申請延長一次給3年期限,其配偶及子女從單次簽證,放寬為多次簽證。

 

 行政院副院長朱立倫昨天召開企業界建言跨部會協調會議,即財經法規鬆綁專案會議,諸多跨部會首長副首長親自與會。這項會議是依據歐洲商會、美國商會及各大工商團體多次向馬政府提出法規鬆綁建言列管100多項,昨天提出7項檢討後,仍有70餘項會陸續檢討鬆綁。

 

 政院同意鬆綁項目包括,歐洲商會經年向我方抱怨跨國企業大陸儲備幹部、員工入境限制太多,停留期滿內政部對申請延長只核給1年,十分不便。這次陸委會、內政部同意,跨國企業大陸勞工在台停留期滿3年,每次延長再給3年停留期限,延長次數無上限。大陸員工配偶及子女來台,政院也同意單次簽證放寬為多次簽證。

 

 而勞基法對定期契約勞工限制太多,以致台灣在一項國際評比中,全球183個國家中,我排名170名,經建會建議應由現行聘僱期限1年放寬為3年。

 

 惟勞委會表示,勞團對放寬定期契約勞工僱用期限反彈甚大,認不利我勞工工作保障。不過,朱立倫裁示,全球對定期契約勞聘僱都走向彈性化,責成勞委會再做檢討,於明年2月前向政院提報修法方向。

 

 至於外籍人士來台工作大學生至少需有國外2年工作經驗限制,經建會建議,外籍白領人士已有最低薪資47,971元限制,應解除2年工作經驗限制。勞委會卻擔心印度等外籍人士來台搶工作,僅同意企業若有特殊需求,以專案提出申請;朱立倫要求勞委會提出過去專案審核成效報告,以檢討是否符外界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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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杰 Jacki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