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料加工要注意的法律
* 2009-12-01
* 旺報
問題台商張大與中方一企業進行「來料加工」,台商張大對於「來料加工」究竟在法律上須有那些認知?
解析
吾人常聽聞「三來一補」一詞,其係指「來料加工」、「來樣加工」、「來件裝配」及「補償貿易」,其均屬「加工貿易」。
而所謂「來料加工」係指外商提供原料、零部件交由中方企業加工成品或裝配整機,中方藉此收取「加工費」或「裝配費」的貿易形態。
其具有以下二要點:
由外商免費提供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簡稱:料件),必要時提供設備;
由中方「來料加工廠」按「外商」的要求進行加工裝配、成品交給外商銷售;「來料加工廠」收取「工繳費」;外商所提供的設備價款,則由「來料加工廠」用「工繳費」償還。
「來料加工」不同於「進料加工」,後者係指經營單位運用「外匯」購買進口原料、材料、輔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裝物料(簡稱:進口料件),加工為成品後,再出口銷售大陸境外市場的加工貿易形態。
台商進行「來料加工」務必注意以下三點:
(一)、注意「來料加工合同」的訂立:此一合同為「涉外經濟合同」,該合同包括:1、約首;2、正文;3、約尾。而正文中的主要條款包括:(1)價格條款,(1)價格條款,(2)數量,(3)來料條款,(4)提供設備、技術條款,(5)成品率和原輔材料消耗定額條款,(6)交貨條款,(7)產品商標使用條款,(8)保密條款,(9)運輸和保險條款,(10)工繳費條款,(11)爭議解決方式條款,(12)期限條款,(13)競業限制條款等。
(二)、爭議解決方式的選擇:訂立加工貿易合同須預先約定日後因該合同發生爭議,要透過何種方式解決,如:是否須先調解?又調解不成,依「訴訟」或「仲裁」。再者,如採用「訴訟」,須注意「管轄法院」;如採用「仲裁」,則須有完整之「仲裁條款」的訂定。
(三)、合同審批:加工貿易合同的訂立須經主管機關的審批,方生效力;如有修訂時,其修訂,也必須經審批,方生效力。
由以上說明,大陸台商進行「來料加工」的加工貿易形態,也不得忽視法律;總而言之,法律是保障權益的不二法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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