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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平均地權條例的修法後續,讓我們一起關注~

根據內政部前宣佈未來私法人購屋許可制上路若上路

✔️不朔及既往:那所謂因為修法衍伸的交易糾紛,就不復存在。

✔️核准制明確規範:分成「免經許可」及「需經內政部許可」2類。後者除需經過許可外,取得房地產後,限制5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

內政部初步表示,「免經許可」的項目,包括金融機構與旗下的資產管理公司(AMC)行使抵押權或承受不良資產或可優先購買共有住宅等,此外,建商最關心參與都更危老與一般合建,依合建分售、合建分屋或是合建附買回條款取得的住宅,目的是推動重建並不涉及短期炒作,因此,納入「免經許可」項目,因此也不受5年內不得移轉的限制。
至於,目前規劃的「需經內政部許可」項目,則是針對私法人取得住宅用途的正當性為主要考量,像是私法人購買住宅作為宿舍或具規模的出租住宅,至於目前建商最關心因參與都更危老重建而需事先購入住宅的前期整合,也將納入,且經許可取得的住宅,將受5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之限制,以防杜藉其後續變相轉作短期炒作。
都更危老前期整合 納入「需許可」項目
此外,對於實施都更危老重建而需申請許可取得住宅情形,內政部也將規劃適當的申請方式,例如申請人得事先申請預計實施都更危老重建的街廓,後續免再逐戶申請,以符合實務推動需要。
內政部補充,本次修法將不溯及既往,所以業者如在修法施行前已簽訂契約出售住宅給私法人,在修法施行後將不受許可制規定限制,以避免既有買賣交易另衍生交易糾紛。
內政部最後說明,有關各界或業者所提建議及疑義,都已納入修法或未來授權訂定辦法時考量,在修正通過後也會儘速邀集相關機關及公會團體進行討論,以符合實際需要。同時在辦法中也將明確規範申請書表,簡捷的申請及審查程序,將不影響私法人經營或推動都更危老整合的效率與時程。 D311F46A-10DA-4CE1-9F0B-E291830FD116.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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