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資金貸給他人卻不收取利息,將不能認列相對於貸出款項的利息支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將資金貸與他人不收取利息,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將不予認定。

該局查核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其他應收款5,000餘萬元主要係貸與同業,並未收取利息,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爰按該公司當年度無息貸出金額依平均借款利率設算100萬餘元利息支出否准列報利息費用,逕予剔除補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留意帳上有無列報暫付款、股東往來、同業往來或其他應收款而有上述情形,應自行調整,以免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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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杰 Jacki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