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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個人綜所稅 小心四種保險費無法列舉扣除額

2020-04-25 15:25

〔記者張慧雯/台北報導〕報稅季節來臨,元大人壽提醒民眾,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有4種情況的保險費是無法列舉扣除,民眾報稅一定要看清楚。

元大投信指出,四種「保險無法列舉扣除」的情況包括:非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之直系親屬的保險費;要(被)保險人非同一申報戶;非人身保險費;未經核准在台銷售之境外保單等。此外,已領取保險理賠的醫療費用或財產災害損失,因已從保險獲得補償,就不得再列舉扣除。

而今(2020)年報稅截止日除延長至6月底,財政部還釋出綜合所得稅新制申報5大重點,包括:

第一、增訂長照扣除額,只要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可定額減除12萬元,並追溯自108年1月1日施行,但須注意排富條款。

第二、薪資扣除額擇優二選一,薪資扣除額不只有固定的20萬元,也可選擇用憑證核銷「薪資必要費用」來扣除;

第三、調高基本生活費,每人金額從17.1萬元調高為17.5萬元,基本生活費所需費用比較基礎項目為「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儲蓄投資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7項。

第四、同婚合法化,同性伴侶第一次可合併報稅。

第五、放寬受扶養親屬「無謀生能力」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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