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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直通車/台商投資 要符准入規定

台商在大陸投資設立企業依據《公司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條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外資企業法》及實施細則、《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及《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

最常見企業類型有: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外商投資合夥企業。上述類型根據組織形式的不同分為3類: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是台商在投資大陸最常選用的一種組織形式,即台商投資者僅需要以其對公司的全部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比如:台商出資100萬美元設立一家外商獨資企業後,即便經營不善而對外負債,任何人都無權要求台商投資者再支付任何額外款項,有效保障了台商投資者的權益。

絕大部分的台商投資大陸首選有限責任公司形式,實務上,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又具體表現為以下3種:

(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台商與大陸投資人共同出資設立,共同經營,並依照各方出資比例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有限責任公司。特點在雙方嚴格按照各方出資比例享有股東的權利和義務,也被稱為「股權式的合營企業」。

該類企業中,台商投資比例不應低於註冊資本的25%。另外,台商選擇的大陸投資人依法只能為大陸公司,無法選擇大陸的自然人。不過,該項規定已開始試行調整,2010年上海浦東新區通過試點,允許選擇大陸自然人作為中方出資人。

(2)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台商與大陸投資人根據合約規定的合作條件、收益分配原則、風險責任和經營方式等所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特點在於各方不依照所出資額大小,是按照各方談判確定的合約,依約確定各自的權利義務,也被稱為「契約式的合營企業」。

該類企業的運行嚴格依雙方合約約定,投資形式靈活,合約允許台商在合作期間先行收回投資本金等。

(3)外商獨資企業全部資本由台商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換言之,台商全部佔有企業資產,享受全部收益,並承擔全部企業風險。台商對企業擁有獨立、自主的經營管理權,能掌控企業的運行。

二、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資本由等額股份構成,各方股東以其所認購的股份對公司承擔責任,且台商持有的股份應在25%以上的企業法人。該類企業將註冊資本劃分為等額的股份,依照所認購股份比例來確定股東的權利義務。大陸規定,發行股票的主體必須是股份有限公司,該類企業是台商在大陸股票市場上市的基本組織形式。該類企業在大陸上市後,外資持股比例不應低於10%。

三、非公司制企業(合夥企業)目前,合夥企業為大陸地區非公司制企業的主要形式,即由合夥人依照協商的合夥協議的約定設立的企業形式。該類企業允許合夥人全部為台商,也允許合夥人包含大陸自然人或公司等。

合夥企業分為普通合夥企業及有限合夥企業。在普通合夥企業中,全體合夥人均以自身全部資產對外承擔債務;在有限合夥企業中,包含普通合夥人及有限合夥人,其中有限合夥人僅以出資額為限對外承擔債務,普通合夥人則對外承擔無限責任,更靈活,在創投企業或私募基金行業較常見。

台商在選擇企業投資形式及投資比例時,應當結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等行業准入規定,如:設立高等教育機構僅限於合資及合作企業的形式;設立投資性公司僅限於以獨資或者合資的形式;投資從事人壽保險方面的公司比例不得超過50%;投資期貨公司台商比例不得超過5%等;禁止類和標注「限於合資」、「限於合作」、「限於合資、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對控股」 和有外資比例要求的項目中是不允許設立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等。

【2012/05/2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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