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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課稅爭議/脫法避稅連補帶罰 恐違憲

台大法學院昨(16)日舉辦稅法學說與判決研究研討會,台北商業技術學院講師蔡孟彥指出,納稅義務人若以成立投資公司間接持股、以規避股利所得遭課所得稅,屬「脫法避稅」,稅捐單位應要求調整即可,但往往連補帶罰,疑有違憲法保障財產權。

台大法律學院財稅法學研究中心與中華產業稅務協會昨天合辦「稅法學說與判決研究」研討會,首場探討實質課稅原則與設立投資公司避稅問題。

蔡孟彥發表與台北商業技術學院助理教授黃士洲的共同研究指出,由於個人的股利所得需課徵最高40%的綜合所得稅,但投資公司的股利所得則可免稅;因此有些人會以成立投資公司的方式,間接持有另一家公司的股票,如此便可僅課徵10%未分配盈餘稅,以規避遭課所得稅。

蔡孟彥表示,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因此法律給予人民可有租稅規劃的合法空間。以間接持股方式規避稅額,即使無法稱之為「合法節稅」,但頂多也只能稱之為「脫法避稅」,在學理上是鑽法律漏洞,但也是由於法律規範不夠完備導致,此方式是否等同「違法漏稅」,仍有爭議。

他指出,若為合法節稅,則不必申報所得稅;但國稅局以實質課稅原則課稅時,卻認為該行為並沒有完整揭露、故意隱匿某些事實,而對納稅義務人連補帶罰。他認為,就學理上來說,若為脫法避稅,稅捐單位有疑義時,應要求納稅義務人調整並申報即可,不應連補帶罰。

北區國稅局長吳自心回應,現在國稅局對成立投資公司間接持股的形式,已加長觀察時間並查明交易雙方的關係,若成立投資公司的確有商業上、經濟上等實質的目的,便不會認為納稅義務人有刻意避稅或漏稅嫌疑。

圖/經濟日報提供

【2012/01/1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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