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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利用個人土地交易所得免稅,虛偽安排藉以規避營利事業所得稅,將依實質課稅原則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誠實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切勿有漏報或短報所得之情事,如有短漏報所得被查獲,依法將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查核甲君97年度出售本市土地一筆予乙君,該土地係於出售數月前向A公司以總價1億6,300萬元買進,但並未支付任何價款,俟甲君以總價款1億 8,630萬元出售予乙君,收取價款後,始陸續轉付至A公司之銀行帳戶計1億8,630萬元。由於甲君將出售予乙君之土地款全部轉付予A公司,A公司出售土地實收款為1億8,630萬元,但A公司帳載售地款為1億6,300萬元,其中出售土地利差2,230萬元,依實質課稅原則,應回歸A公司97年度未分配盈餘,經依規定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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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杰 Jacki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