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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發股利 金管會要嚴控

2011-05-04 工商時報 【記者彭禎伶/台北報導】

 金管會將從嚴規範金融機構現金股利配發政策,主要鎖定現金股利發放比重偏高的壽險和金控。金融機構今年股利政策公布後,金管會發現不少公司發放現金股利比重過高,已開始研議引用「必要時」條款,限制金融機構分配盈餘或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最快明年起適用。

 依目前已公布股利政策的金融業,包括兆豐金、開發金、台灣人壽、富邦金和國泰金的現金股利都高於股票股利配發水準。金管會對此指出,有注意到相關個案,但未來政策會擴及所有金融業,而非針對特定業者。

 所謂「必要時」條款,即金控法41條規定,銀行局「必要時」,可定出金控公司各項財務比率上、下限,達不到標準的金控就要增資或限制分配盈餘;銀行法44條亦規定,「必要時」,銀行局可參照國際標準,提高銀行資本適足率比率,達不到者也可限制盈餘分配。

 若是壽險業則考慮引用保險法145-1條,保險局「必要時」可命保險公司提列特別盈餘公積,這部分沒有提列上限,也等同限制盈餘分配。

 金管會官員透露,國內金融機構在金融海嘯後獲利能力恢復,有些公司獲利創新高,但也有些公司是因為出售資產,或提存呆帳減少,才出現大量盈餘,公司若因此大量發放現金股利,現在不先預存資本,未來若再出現大變化,公司可能無法因應,進而影響正常經營。

 據了解,保險局今年即曾要求壽險業者討論,要符合某些條件的公司才能發放現金股利,但業者認為,各國法令都未限制發放現金股利,且這是股東權利,壽險公司無法以自律方式不發放現金股利,此提案後來因而作罷。

 但隨著4月底各公司宣布股利政策,不少公司派發的現金股利高於股票股利,金管會也決定積極研議各種「強化金融業體質」方式,後續可能以此限制不符規定的金融業者必須減少甚至不得配發現金股利。

 銀行局表示,銀行完稅後獲利必須先提存30%法定盈餘公積,還有特別盈餘公積,另外今年上路的第1類放款預提0.5%備抵呆帳;銀行局也正在研擬最新的資本適足率管理辦法,年底前將公布實施,將要求銀行逐步增提資本,達到新版巴賽爾協定的要求,雖然現在是國銀體質最好的時刻,但銀行仍要先充實資本,再考慮股利發放。

 保險局也正朝啟動保險法145-1條考慮,要保險公司因應未來IFRS接軌增提準備,且不排除就匯率變動帶來的損益風險,要求保公險公司增提特別盈餘公積;同時法定盈餘公積也考慮透過修改保險法,從20%提高到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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