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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杰:依照模里西斯GBC2的發展,我們可以說受G20與OECD對於免稅公司的應用已經產生一定的壓力。我司簡單分析如下:

a. 免稅地區採取較嚴格的管理方式對終端客戶來說並無太大的影響,最多只是被要求提供的個人資料較為詳細,只要在選擇管理顧問公司上和操作規劃上處理得宜,境外公司的隱密性與其他客戶較常使用的功能性都可維持住,所以除了別有目的的非商業性的客戶外,主要影響的層面反而是在境外地區政府與終端客戶之間的註冊代理人與管理顧問公司的工作量加大,以及責任加重了。

b. 就像是貨幣政策一樣,有時需要寬鬆一點,有時需要緊縮一點;也像是經濟政策一樣,有時需要刺激內需,有時需要調控。只要免稅公司成立的目的並非資助恐怖活動,或是洗錢、販毒等確定危害國內或國際社會的非法活動,免稅地區或低稅國家應會在增進自身國家經濟和符合國際社會利益之間;以及在累積更豐盛的個人財富資源和發展更厚實的經濟大餅之間取得平衡,至於公不公平,就留給經濟合作發展組織去傷腦筋了。

c. 唯境外免稅公司之使用最重要在於政府對公司管理的隠密性,相對於模里西斯政府的作法,股東、董事需登記至政府註冊局,財務報表需登記至金融服務委員會,將喪失與其他免稅國家競爭之優勢,故建議若以模里西斯公司為貿易交易用途者,應評估轉換註冊國家以免衍生不必要之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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