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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購地借款息 不得當期認列


南區國稅局昨(3)日指出,公司購地借款可否列報借款利息,必須視土地的用途而定,若是投資用途的土地,必須遞延認列費用,除非是有出租用途,才能在租金收入的範圍內,提早列報為公司的當期費用。

近年來因兩岸三通商機,國內房地產交易漸趨熱絡,部分公司想利用向銀行借款的資金,投資購買土地,等到地價上漲後再賣出,可賺取買賣價差利潤,每年還可列報一筆為數不少的借款利息支出,兼具節稅效果。

不過南區國稅局官員提醒,購買土地的借款利息,會因土地是否已過戶,以及土地使用情形,而有列為當期費用、資本支出或遞延費用等不同會計處理方式,千萬不要報錯。

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規定,公司向銀行借款購買土地的借款利息,以列報「資本支出」為原則,也就是列入土地成本項下,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的借款利息,可列報為公司的「當期費用」。若公司購買的土地是為了買低賣高的投資用途,不是自行使用者,這筆土地在公司的帳上就「非屬固定資產」,土地的借款利息應先以「遞延費用」列帳,等到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

至於公司若有投資用途的土地拿來出租,雖然這筆土地並非固定資產,但依財政部解釋令規定,在出租期間的借款利息,可於該土地租金收入的範圍內,列為公司的當期費用


南區國稅局近日在查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甲公司列報利息支出80萬餘元,經南區國稅局查得土地借款利息為300萬餘元,甲公司表示這是投資購買一筆台南市郊頗具增值潛力的土地,因此向銀行借款7,000萬餘元,當年度支付的借款利息300餘萬元。但為充分運用資產,已將該土地出租給乙公司使用,並收取租金100萬餘元。最後南區國稅局核定,只有認列租金收入的部分可以認列「當期費用」,剩下的200萬餘元利息支出要轉列為「遞延費用」,因此核定甲公司仍須補繳營所稅款60萬餘元。

【2010/06/0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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