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資遣費屬退職所得 只能定額免稅

失業給付或資遣費,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答覆:民眾如遇失業並領取半年之失業給付或資遣費,在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如何申報?分別說明如下:一、失業給付: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故依勞工就業保險法領取由勞保局發放的失業給付,性質屬於保險給付,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無須計入個人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二、資遣費:個人領取之資遣費按照現行所得稅法規定,係屬退職所得之一種,除其中屬於員工歷年自行繳付儲金,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之部分及其孳息外,應依財政部公告當年度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計算退職所得列入當年度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2010/04/0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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