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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杰:先前在研討會中常有學員提到海外所得匯回國內的問題,其中天馬行空的問題很多,其中有部分問題都圍繞在海外所得匯回給配偶或是子女、親朋好友等問題。

匯回給配偶就不用多談,配偶間相互贈與是沒有課稅問題;但匯給子女就需要注意贈與額度與海外所得以戶『計算』的問題。

底下就稅局的案例回覆提供給大家參考。

 


 

海外所得匯回子女帳戶須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 2010/3/30)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98年度以前個人海外所得雖不用課稅,不過若匯回國內時,是匯給子女無償支配運用,就必須申報贈與稅,倘未申報者,一旦被掌握資金流程,不但必須補稅,甚至會被處罰鍰。

該局最近查獲一案例,甲君將在海外經營事業的營利所得,存放境外紙上公司國內OBU帳戶,再將OBU帳戶資金匯回存入女兒乙君帳戶,並以乙君名義購買連動債及轉存定期存款,嗣經該局查獲時,該連動債及定期存款尚未贖回及解約,致核認甲君將海外的獲利匯回無償贈與其女兒,核課贈與稅288萬元,並處罰鍰。該局進一步說明,甲君為境外公司之唯一股東兼負責人,該公司資金由其管理運用,93、94年間因受銀行理財專員鼓吹,遂將存放境外公司國內OBU帳戶屬於甲君之海外所得匯入其女兒乙君國內銀行帳戶,再以女兒名義購買連動債及轉存定期存款,且在查核基準日前本金及孳息皆未轉回甲君帳戶。

甲君雖主張借用女兒名義投資連動債及轉存定期存款,惟其無法提示相關借用證明文件,也無法說明何以借用女兒名義投資,該局遂就購買連動債部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核課甲君贈與稅,另轉存定期存款部分則依同法第4條,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之規定,核課甲君贈與稅,並以漏報論處。

該局特別呼籲,個人海外所得匯回國內時,如匯給子女無償供其支配運用,於稽徵機關查獲前轉回者,可免徵贈與稅,倘未轉回者,就必須申報贈與稅,以免遭查獲補稅送罰,得不償失

另外,黃杰提醒各位,實務案例上很多都是『因受銀行理財專員鼓吹』等因素造成相關課稅問題,建議相關問題還是諮詢專業人士較佳。同樣也希望理專先進們莫因『業績因素』
做不利客戶的規劃處理。

更多諮詢請洽 黃杰JACKIE 顧問 0918-599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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