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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空殼公司避稅 難

【經濟日報╱記者何蕙安/台北報導】
2009.11.11 05:23 am
 

透過香港設控股公司享受匯出稅率優惠的台商要注意了,大陸國家稅務總局上周發布601號文,從今天起,若是沒有實際營運的空殼公司,可能就無法適用5%的利潤匯出稅率。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林淑怡強調,台商現在應該重新從成本效益來考量,到底「享受5%稅率」跟「增加香港公司的運作成本」,哪一個比較划算,「通常大企業的效益比較大,或是利潤很高的公司才值得增加成本。」

林淑怡認為,601號文要與今年7月24日出台的395號文一併觀察,未來台商若想要透過香港公司享受優惠稅率,一定先符合「具有居民身分」與「實體運作」的條件。

「有不少台商為享受5%的好處,在香港設控股公司。」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廖烈龍坦言,台商若直接將盈餘匯回台灣,須扣繳10%預提所得稅,但要是先透過有與大陸簽署避免雙重課稅協定的香港,只要扣繳5%。

「偏偏這些香港控股公司的規劃又不嚴謹。」廖烈龍指出,大陸近來陸續出台很多文件來探討適用優惠稅率的問題,最新的601號文,又更加明確。

601號文共列出七種「不利於」被認定為「受益所有人」的情況,包括申請人所得在12個月內轉出、沒有實際經營活動、規模與所得不相當與沒有實質控制權與承擔風險等。

林淑怡表示,依601號文看來,未來台商幾乎不可能再透過香港空殼公司享受優惠稅率,且601號文發布後即刻生效,台商須考慮改變營運方式,重新定位香港公司的功能與地位。

「未來如果真的要享受,成本一定要投入。」林淑怡建議,包括在香港公司增加人手,有確實的辦公室,實際經營、繳稅,召開董事會等;由於在香港不易從事生產,因此可以考慮增加貿易功能,例如透過香港公司接單,來補強實際營運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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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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