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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將互免所得稅 台商打天下更有力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

2009.11.04 03:56 am
 

兩岸推動經濟合作的過程,如果欠缺租稅協定輔助,將使雙邊互利、共榮的合作願景,蒙上一層陰影。兩岸租稅協定若能完成簽署,不論形式為何,努力開拓大陸市場的廣大台商都會因此享有實質利益。

簽署租稅協定最重要的原則,就是要彌平兩國稅制不同產生的課稅歧異,避免成為兩國經貿交流的絆腳石。沒有租稅協定,兩國可以各自主張課稅權,稅捐機關的角 色如果是「刀俎」,在沒有租稅協定關係的兩國分別投資的跨國集團納稅人,就會變成兩國稅捐機關的「魚肉」,而且申訴無門。

有了租稅協定,不被重複課稅,是兩國納稅人最基本的權利。兩岸未來的經濟交流將會日益密切,不論台商或陸資,雙方都可受租稅協定的保障,獲得更安全而合理的納稅待遇。

台灣對外推動租稅外交不易,自民國71年與新加坡完成我國第一個全面性互免所得稅協定後,近30年間,台灣前後完成的全面性所得稅協定國家不過16個。

台灣推動租稅外交困難,與過去兩岸之間彼此的政治抗爭有密切關係。因此,一旦台灣與中國建立租稅協定的互惠關係後,中國阻力消失,台灣未來推動租稅外交,協助台商全球打天下,或者爭取國家的課稅主權,都有極大的助益。

 


新聞辭典》國際租稅協定

我國對外洽簽租稅協定的法律依據,主要是稅捐稽徵法第5條,財政部得本於互惠原則,與外國政府商訂互免稅捐,並在報經行政院核准,以外交換文方式行之。

簽署租稅協定可以促進兩國的經貿、文化交流。租稅協定可避免兩國對同一人、同一筆所得重複課稅,兩國並可經由租稅協定進行課稅資料交換,建立租稅查核的合作關係。

台灣已與新加坡、南非、荷蘭等16個國家,簽署全面性互免所得稅暨避免重複課稅協定;同時亦與美國、加拿大、日本等14國,簽有海、空運事業所得稅協定,互免雙方的空運及海運所得稅。

台灣與大陸目前並未簽署全面性互免所得稅租稅協定,但在去(97)年二次江陳會後,已完成海運及空運事業互免所得稅協議,大陸並已先行宣布生效,我國則需等待立法院完成兩岸條例修法,還無法給予大陸免稅優惠。

【2009/11/0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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