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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牌照稅罰款 不再無上限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未依限申報契稅,或者因轉賣、移用牌照稅的違章案件,被處罰款時將不再沒有上限。立法院財政委員會通過修法,未依限申報契稅罰鍰最多不超過1.5萬元,牌照稅則不得逾15萬元。


 

立法院財委會4日審查契稅條例第24條修正草案、使用牌照法第31條修正草案,其中有關契稅部分,明令納稅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三日,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5萬元。

至於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應處以應納稅額二倍的罰鍰。過去,這項罰款規定並無上限,修法後最高罰鍰金額明訂不得超過15萬元。

財政部統計,全國一年的契稅未依限申報案件約有2,015件,平均罰款金額2.9萬元。修法訂定上限罰鍰不得逾1.5萬元後,全國約有100件的契稅處罰案件罰鍰因此下降,所占比重不到5%。

轉賣或移用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的處罰案件,多數為大卡車、遊覽車等大型交通工具,由於涉有治安管理問題,立法院財委會昨天通過將上限罰鍰訂在15萬元,多數違章案件並不會因此獲得減罰。

依統計,97年全國因移用或轉賣使用牌照者共有4,074件,其中罰款額在15萬元以上的大額處罰案只有四宗,其餘4,070件的罰款都在15萬元以下。

財政部表示,增訂契稅、使用牌照稅的罰鍰處罰上限,是為了配合司法院釋字第616號解釋,行為罰依應納稅額固定比例計算,應有合理最高限額限制。由於未依 限申報契稅、移用或轉賣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目前均只按倍數或固定百分比加計罰鍰,沒有上限的結果,部分案件罰款確實偏高,不符行為罰的比例原則。

財委會審查通過契稅條例第24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條文修正草案後,需待完成三讀並經總統公告後才能實施,目前的處罰案件,仍無上限金額限制。

【2009/11/0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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