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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所得課稅 初擬規範

* 2009-08-13
* 工商時報
* 【王信人/台北報導】

 財政部賦稅署12日就海外所得課稅的申報與查核要點,邀請相關團體討論。自明年1月1日起,凡是有海外所得,超過免稅額以上,要課徵包括證券交易所得在內的海外所得稅。

 如果沒有申報,被財政部查獲,最高可處2倍以下罰鍰。

 財政部規定,後年(100年)申報明年(99年)的最低稅負海外所得,國人應先比照國內所得分類方法,將海外所得分為薪資、利息、股利、財產交易、租賃所得與其他所得等10類。

 關於所得與成本費用的計算方式,當個人可以舉證海外所得的成本費用,財政部會給予核實扣除。

 如果個人不能舉證成本費用,就以財政部規定的標準計算:

 1、房子與土地合計出售價格的12%,為所得額。此與台灣來源所得,房子與土地所得分開計算,有所不同。

 2、買賣海外股票的所得,財政部很可能會比照目前買賣國內未上市櫃股票的規定,將以出售市價的20%為所得額來報稅。

 3、其他所得,將以收入的20%為所得。

 海外華僑非常憂心海外所得日出課稅。世界台商聯合總會代表昨天說,他們長年居住海外,保有中華民國國籍,明年起如果海外所得也要課稅,變成他們在國外所賺的錢統統要在台灣申報繳稅,稅負加重很多,對他們很不合理,他們上次在巴里島開會時已有討論,今年回國當面向馬英九總統反應,但馬英九表示他不知道此事。

 財政部賦稅署長許虞哲回應表示,華僑的海外所得確實會被併進入最低稅負中計算,但已在國外繳的所得稅統統可以扣抵。

 財政部官員私下說,華僑享受台灣健保、勞保的好處,用台灣的資源,就應繳台灣的稅,目前都課不到稅,明年應該要課最低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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