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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股東依實際繳稅額抵稅

* 2009-08-03
* 工商時報
* 【王信人/台北報導】

 過去適用促產條例的公司,其未分配盈餘加徵10%的稅額,可以讓外國股東獲配股利時抵稅,令國庫損失稅收。財政部補破洞,今年將修改所得稅法與所得稅法施行細則,未來外國股東只能依「實際繳稅額」抵繳所得稅。

 促產條例中的「投資抵減」的抵稅權,原本不能抵減未分配盈餘加徵10%,但在民國87年推二稅合一時,因為外國股東不適用二稅合一,為了不要加重外國股東的稅負,財政部在所得稅法中,允許公司所繳過的分配盈餘加徵10%,可以讓外國股東獲配股利時,在就源扣繳20%中直接抵稅。

 但後來在高科技公司壓力下,經濟部與財政部放手,投資抵減的抵稅權擴大到未分盈餘加徵10%,造成不少高科技公司不但所得稅不用繳,連加徵10%也免掉。

 而外國股東獲配股利給時,又含有名目上10%的可扣抵稅額,抵的稅額,比公司實際繳的加徵10%還多,因為有些公司,例如台積電有很多外國股東,所以國庫稅收損失頗大。財政部96年發現此漏洞,設計一個抵繳上限的公式,避免抵過頭。

 但畢竟只是過渡性質的做法,這次趁著促產將於今年底落日,所得稅法大翻修之便,財政部順帶修改所得稅法第73條之2,外國股東只能依「實際繳稅額」抵繳所得稅。

 母法立法通過後,財政部才配合修改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目前修正草案正在預告中,其中以第61條之1最重要,修正抵繳稅額的計算公式及增訂抵繳稅額上限。

 財政部規定,營利事業自九十九年度分配盈餘起,應依下列公式計算:

 抵繳稅額=股利或盈餘分配日營利事業已實際繳納之各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餘額×(分配屬已加徵10%營所稅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股利或盈餘分配日已加徵10%營所稅之累積未分配盈餘)。

 此外,財政部規定,分配日本法第73條之2所定股東之持股比例的抵繳稅額上限=(本法第73條之2所定股東獲配屬已加徵10%營所稅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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