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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增資再減資還現金 股東要稅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2009.07.29 02:23 am

高雄國稅局表示,若公司藉由「先增資再減資」,將現金發還給股東,因超出股東當初所出資的股本,等於股東有營利所得,公司應開立扣繳憑單給股東,以免股東漏報為當年度的所得。

高雄市國稅局最近查核轄區A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A公司以前年度利用資產重估增值準備轉作資本增資,並在95年度辦理減資,發現金收回股東所獲配的資本公積轉增資股份。但A公司卻未依規定列報股利憑單,漏報股東所得合計2,000萬餘元。國稅局除通知A公司限期補報外,還通報股東所轄的稅局,補徵股東漏報營利所得。

依據財政部95年解釋令,股份有限公司若辦理減資,以現金收回股東所獲配的資本公積(資產重估增值、出售土地增益、企業合併溢額)轉增資股份,因為並非返還股東投入的資本,所以應為股東的「股利所得」或「投資收益」;另外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應為股東的「營利所得」,在公司減資年度認列為各股東的所得稅。

高雄市國稅局說,公司將非經常性營運所產生的增益,利用先增資再減資方式,以現金收回股東所獲配的增資股份,這是公司常使用的一種手法,但因股東是因為先增資再減資才獲得現金,並非股東一開始所投入的資本,依稅法規定股東還是要於減資年度申報營利所得。此外,公司若是為彌補累積虧損,辦理減資按減資比例收回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6條及第17條規定核准發行的增資緩課股票時,因緩課原因已不存在,所以也要對股東收回緩課股票年度的營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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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2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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